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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册资金未缴清可以注销公司吗?
发布时间:2023-11-09
价格:面议

要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吗?应予以补缴;如果按章程还未到缴纳时间的,该未缴出资并不必然需要补缴,但其金额仍要作为清算财产;如果清算时发现仍资不抵债的,相关股东要就未缴出资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(二)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;

(三)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(四)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(五)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(百律注: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)。

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,”

与此同时,对部分情形下的注销程序上作进一步细化:

或者许可证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,应当自吊销、撤销许可证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,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”。

结合上述规定可见,而未规定说“没有缴纳全部出资,由此 可见,对此工商机关不应予以拒绝。

那么,股东就不需要缴足出资”呢?答案也不完全是。

股东要不要补足未缴出资,要看情况

股东出资应缴未缴的处理

..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,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”。

也就是说,股东应(在注销前)缴纳出资但未缴纳的,工商部门要求其缴纳出资是正确的,必须缴纳足出资”。因为虽然在结果上看,都是股东要缴纳出资,没有按期缴足出资。

约定出资均已到位,但仍存在未缴出资

从理论上看,股东出资涉及两个方面的责任:

即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。从这个责任上看,如果注销时《章程》没有规定股东应缴纳出资,则股东无义务缴纳。本情形应较好理解,不作多述。

股东应对外承担出资补足责任。

这条规定看上去很难理解,甚至好像有点言之无物的感觉。但其明确的规定了,在特定情形时,即使股东在章程上没有义务缴纳出资,但法律规定时,

上面是理论上的规定,那我们怎么理解这项规定在实务中的影响呢?对此,其第22条如此规定:

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。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,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,

(2)清算中,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

1、 如果注销时股东存在应缴而未缴的出资,答案是毫无疑问的,都要补缴出资;

而在程序上,应不大可能再走一个“标准的缴纳出资”流程。因此实务操作中,

2、 如果注销时,股东根据《章程》并无义务缴纳未缴出资,则需具体分析:

(1) 在解散情形下,股东所有的认缴出资,都要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。

但需要注意的是,“作为清算财产”并不等于”要缴纳出资“。但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、对外负债,从实务操作效率与必要性上讲,并不一定需要该股东先缴足出资后,再作清算。可以一个计算加计代替;

(2)但是,如果存在破产情形即资不抵债时,还是被动吊销、处罚,

在这种情形下,也需要予以注意的是,立法者用的文字是“承担连带清偿法律责任”,而不是“缴纳出资”。在定义与理解上,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”并不等于“缴纳出资”。因为从实务上看,在破产阶段作一个“缴纳出资”必要性不大,恰当的做法,清算时计算出未出资金额与责任,并由债权人向相关股东要求偿还即可。

应予以补缴;如果按章程还未到缴纳时间的,该未缴出资并不必然需要补缴,但其金额仍要作为清算财产;如果清算时发现仍资不抵债的,相关股东要就未缴出资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